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復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須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7)年6月30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審查後於同年7月20日(星期五)前送法務部廉政署彙辦。
四、相關表件務必填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備註:1.服務時數採累計方式計算,倘已領過銅牌,服務時數不歸零。
2.志工服務時數於本單位未達申請條件,仍得申請服務時數證明併同其他志願服務單位累計服務時數,並於6月底前提出申請。
◎附錄「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相關表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