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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獎時間:107年12月01日(星期六)下午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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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獎地點:台中市政府集會堂(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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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標準:家庭中二人以上領有政府所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服務三年以上,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須為直系親屬。
(1)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2)服務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受服務對象肯定者。
(3)研提創新意見或做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推薦。
(1)經本會表揚有案。
(2)最近三年曾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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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事蹟推薦表、戶口名簿影本、受獎人以往得獎獎狀、傑出成就、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等有關資料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