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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嘉義市志願服務獎勵作業」即日起受理中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一、依據「嘉義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本(110)年度嘉義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辦時程如下:志工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等),於4月30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三、本辦法獎勵等次分別為銅質、銀質及金質徽章(服務時數1,000小時、1,500小時及2,000小時以上),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每人以1次為限(例如同時符合金、銀質徽章,如選擇領取金質徽章,則不再發給銀質徽章。

四、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