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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志願服務榮譽卡請依照相關規範,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一、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二、為避免觸法,請志工於使用志願服務榮譽卡時依循上開辦法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