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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一、規定修正後內容為:「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二、檢附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修正規定及附件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