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機場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所規定 之「大陸地區」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之涵蓋範圍。 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函釋亦有說明:「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