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0條前段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而所謂一般之出境規定,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不須申請許可」之規定。故目前臺灣人民赴香港或澳門,並無特別之限制,一般公務員亦同。 另如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所指之「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及「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之人員」,應先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始得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