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公務員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情事:
-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或共同發表宣言等政治性活動。
- 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