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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交易或補助行為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108年度本府與相關人補助案件共計7案、交易行為0案。

109年度本府與相關人補助案件共計10案、交易行為0案。

110年度本府與相關人補助案件共計33案、交易行為0案。

112年度本府與相關人補助案件共計53案。交易行為0案。

113年度本府與相關人補助案件共計36案,交易行為0案。